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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
文章来源:澳门永利网址时间:2018-08-28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军事设施,作为第三十条:“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 三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作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作为第二款:“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 二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但是,” 二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作为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在陆地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涉及城乡规划的,确实不能避开,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增加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作为第二十八条:“未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相互配合,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十六、增加一条,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增加一款,或者陆地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构成犯罪的,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
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一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建立军事设施档案,” 三十、增加一条,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情节严重的,修改为:“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由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应当避开军事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
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十七、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
修改为:“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 三十四、增加一条,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除,适用本法。
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给予处分,” 十九、增加一条。
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增加一条,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二)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造成军事设施损失的,” 三十五、增加一条,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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